“各位领导、评委、同行们,我认为,犯罪嫌疑人王某并非犯罪未遂,而是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!”
庄名扬胸有成竹:“根据辩题条件,王某入室后,发现刘氏兄弟皆在沉睡中,因为怕惊醒二人,遂转身离开。那麽,王某当时是经历了怎样一个心理变化过程呢?”
“我认为,王某在看到熟睡中的刘氏兄弟后,产生了畏惧心理,这种心理让他放弃了继续犯罪。”庄名扬道:“我国刑法规定: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如果说王某进入房间后,刘某兄弟醒来,那么即使当时刘氏兄弟没有做出任何反应,王某因见犯罪行为败露,而停止犯罪的,都应该属于犯罪未遂。因为刘氏兄弟是否醒来,不是王某意志可以控制的,这属于外来干扰因素……”
“可本案的关键在于,王某见到刘氏兄弟时,刘氏兄弟仍在沉睡中。后来还是王某碰到了盆栽,发出声音,才令刘氏兄弟惊醒。而他在碰到盆栽、惊醒刘氏兄弟之前,就已经决定离去,此刻,是没有任何外来因素可以干扰到他继续犯罪的……”
庄名扬开始逐层分析,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其实并不难分辨,学过法律不可能不知道。可为什么这么多专业律师和法工都未能发现?并不是他们把时间都拿来喝酒泡妞儿,混吃等死了,而是因为这个关键点隐藏的太隐蔽。
要发现这个关键点,仅仅靠掌握理论是不够的。还必须有时间去冷静地分析出重要的‘时间点’。这个‘时间点’就是犯罪嫌疑人王某转身离开的那一刻,刘氏兄弟还在沉睡中。如果只看到王某碰到盆栽发出声音惊醒刘氏兄弟这个条件,那无疑会做出王某犯罪未遂的判断,结果就是误入歧途。
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: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。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减轻处罚……”庄名扬看了一眼已经有些慌乱的正方辩手,继续道:“王某当时的离开,属于自动放弃犯罪,而非受到外来因素干扰停止犯罪,这当然属于犯罪中止。不过鉴于王某对刘大造成伤害,应对其减轻处罚,否则,我们甚至可以坚持对王某免除处罚的观点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