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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章 上官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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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吧,你是如何发现,我是假冒的?还有,不要试图耍花招,我比你想的聪明。”秦元干咳一声,掩饰了一下自己的尴尬,快速道。

上官郁望着心翼翼的秦元,略微干枯的红唇轻动,淡漠道:“我从跟我叔父长大,我叔父就是锦衣卫,所以我对这一切,熟的不能熟了。天色这么暗,你的飞鱼服我看不清楚,但是你的那柄绣春刀,我看得一清二楚,那根本不是绣春刀,而是雁翎刀!”

实际上,雁翎刀和绣春刀非常相似,如果不是经常接触的人,是不会发现的。

“妈的,遇到行家了。”

事实上,秦郁的一都没错,这身飞鱼服,是裁缝铺王掌柜做的,平时用来租给一些特殊的客人,然后就被秦元借用了。而这把雁翎刀,是他路过一个铁匠铺顺手偷得,正准备还回去,没想到就被人发现了。

上官郁看到秦元沉默了下来,红润中带着一抹苍白的双唇微微张合,开口道:“冒充锦衣卫是死罪,我知道你不可能放过我,但是我有必须活下去的理由。所以......”

顿了顿,上官郁用着有些颤抖的声音道:“我们成亲,今晚就拜堂!作为夫妻,哪怕是名义上的,我也不可能出堂作证。”

看着身边表情微微苍白,但勉强还算冷静的红衣少女,秦元微微眯眼。

秦元知道,对方的是对的。《大明律》明确的规定了“弟不证兄、妻不证夫、奴婢不证主”的法律原则。(ps:这里的奴婢不证主,包括主人家的长随,临时工等等,后文中会出现,所以提前一声。)

将一部分人排除去,不能作为证人,首次出现在唐代的立法《唐律疏议·断狱》中,明朝的法律将相容隐的范围在唐宋律的“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、外孙、孙之妇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”基础上增加了“妻之父母”和“女婿”两项,违反此律的量刑由唐宋时的“减罪人罪三等”改为“笞五十”。

也就是,只要敢作证,对方必须先挨五十大板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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