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话题牵扯到一个很有趣的悖论。96年央行出台《贷款通则》,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,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,一般也据此认定企业间短期拆借合同无效。不过国内的法律向来漏洞极多,这也是因为实行市场经济没有经验。商业法千头万绪,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的缘故,所以当《合同法》出台,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合同法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,这个有趣的悖论就此出现:
《合同法》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说明除非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、特许经营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之外,法院不能认定合同无效。而《贷款通则》属于行政规章,而不是行政法规,因此《合同法》和《贷款通则》两者只能选取一个来作为商业适用规则。
那,究竟选择哪一个才合法呢?
这就要看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,其中第十二条这样陈述: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。或在原法律修改、废止,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,不再具有法律效力。
也就是说,谁出生的早谁倒霉,《合同法》1999年实行,《贷款通则》则在96年,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,99年之后,企业拆借不算违法行为。后世也有省高院做过如此判决,但坑爹的是。有些地方却仍然坚持认定此类行为违法,想想也是醉了。
不过现在是97年,距离产生了悖论的《合同法》颁布还有两年的时间,所以尤娟说的很对。这是违法的!
但有句话叫法不责众,97年私营经济已经发展到如火如荼的地步,民间借贷早已蔚然成风,甚至形成了一套独有的行为准则,这跟后世纯粹以放高利贷集资、牟利的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,属于企业间良性的互助和互利。对推动私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
屈东海不悦道:“只是帮朋友忙,违什么法,做生意的事,你一个妇道人家不懂!”
尤娟眉头一扬,道:“爸,我真还懂一点,您要仅仅借钱,不收利息,那叫帮忙,要是收了利息,可就是借贷。您说,到底收利息了没?”
屈东海哼了一声,道:“整整一个亿,难道还白给别人用不成?”
“啊?”尤娟妩媚狭长的大眼睛瞬间变成了浑圆,音调也不自觉的高了起来,道:“一个亿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