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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起人的股票,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。
第一百二十九条【股票种类】公司发行的股票,可以为记名股票,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。
公司向发起人、法人发行的股票,应当为记名股票,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、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,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。
第一百三十条【股东名册的置备及内容】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,应当置备股东名册,记载下列事项:
(一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
(二)各股东所持股份数;
(三)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;
(四)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。
发行无记名股票的,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、编号及发行日期。
第一百三十一条【其他种类股票】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,另行作出规定。
第一百三十二条【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,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。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。
第一百三十三条【发行新股的决议事项】公司发行新股,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:
(一)新股种类及数额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