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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新宋》兵制改革征求意见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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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军队谓厢军,小郡不得超过千人,大郡不得超过三千人,边郡军州不得超过一万五千人(可由特旨增加)。总数在二十万左右。亦由义务征召,四年制兵役,服役间免全户一切役、税(同禁军),不得在本乡服役。平时维护治安,镇压反叛,参预地方工程建设。退役后三年内一切役、税减半。

巡检部队,小县不过三十人,大县不过百人。志愿加入,六十岁退役,在役期间有薪酬,无任何特权,皆在本乡服役。(即衙役等)

工程兵部队,由原禁军、厢军裁减组成,修路、工程、建造等等事谊。(凡退役者,三年内免一切役、税,七年内役、税减半)

屯田军,由原禁军、厢军裁减组成,赴湖广、西北屯田,三年内国家照发俸禄,十年内免征役、税。允许自由开发,设屯田军使、副管理(文官)。朝廷不发粮饷。

除冗兵之策:

一、禁军中凡年过六十者,愿返乡者自便,遣银三十贯,无亲属者强制转入屯田军。

二、禁军中年四十五至六十者,听自便,转入工程军或屯田军,愿退役者,五年内役、税减半。

三、禁军中年四十五以下者,每岁考核,名次在最后百分之十者,转入工程兵或屯田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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