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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八章 中枢之要(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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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台宪长官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来说,他们可以联合组织大型调查,也可以在调查中对各个御史施加影响,但却没有权力命令某某御史应该怎么干,不应该怎么干,当案子接手的时候,就算是从八品的小小巡察御史,在权责上与高高在上的御史大夫也是对等的。台宪长官们当然可以用别的手段干扰案件的调查进展,比如罚俸、参劾、调职等等,但如果遇到一个强项的小御史,台宪长官们在干扰案件的同时,也要做好被反噬的风险,而且风险很大。

这种近似于独立调查官的制度,直到千年之后才在某些国家出现,并且成为司法独立的重要标志。后人所说的官僚制度到了唐代已经几乎臻于完美,不是没有道理的,这样的制度,哪怕放到后世,也很少有国家能够做到。

可惜天宝之后,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,御史台近乎废弛,御史官衔往往只能作为对官员的加衔来使用,与散阶荣衔没有什么区别了。

因此,李诚中在详细了解了大唐的御史台制度后,当即感觉很赞,准备沿用这一体制,也就是李诚中提出的重塑御史台。

李诚中准备留给李茂贞的官职就是御史大夫,总掌监察事务,负责纠劾百官。但考虑到李茂贞的学识水平,特意从幽州调了两个原燕王长史府主管法令的官员来辅佐他,出任御史中丞。

御史台需要依法办事,可是大唐只有一部《永徽疏律》,如果依照后世的标准来看的话,《永徽疏律》包容万象,却失于细则,也就是说,有原则没标准,有依据没措施。同样的案子,可以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诠释,而且都说得通,这样的法典所造成的后果就是,人为因素在判案上占据了很重要的比例。

针对这种情况,早在营州时代,李诚中就组织人手将永徽律进行拆分,拟定各方面的专用法律,充实和扩大法律的内容,尽量缩小认为因素判案的空间。如今的幽州,以“法令”、“条令”、“准则”为后缀的法律已经多达数十部,只要将这些东西搬到洛阳来,修改一下名称,大唐的法律体系就算基本上搭建起了框架——除了缺少宪法,这一点,李诚中已经让吴中佐自幽州起身赶赴洛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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