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时,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也规定,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、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显然,这些债务都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,也不是用于履行抚养、赡养义务所欠的,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她没有偿还的义务。
易望指出,二被告以前确实是夫妻关系,自己的当事人也从来没有否认。
但是,她们走到离婚的地步,完全是其前夫赌博引起,而且其所欠的赌债自己根本毫不知情。
这些事实,不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、调解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,而且人民法院单独对其前夫做的谈话笔录也写得非常清楚、明白。
对于那些债主,易望提出自己的当事人之前根本一个都不相识,认识他们完全是她们感情破裂,闹离婚之后,这些人上门讨债才见面、相识的。
以前,她从没有见过这些人,一个都叫不出名字来,更不要说向他们借钱。
这两个原告借个她前夫100万元,这100万元不是小数目,他们都是身体健康、心智健全的男性公民,应当知道这么大一笔钱属于重大借贷,以常理他们应该了解一下借钱的人的家庭情况,尊求一下配偶的意见。
比如说,借钱的人有没有配偶?其配偶是否同意他出面借钱?他配偶是否愿意共同偿还这笔借款?
这些问题,易望认为这些债主应该知晓的,不会不考虑这些。否则,这些借款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就值得怀疑。
当庭,易望还要求分别向当事人的前夫和这两个原告提问,比如借钱的目的、用途,现金还是转账?
如果是转账,那么又是通过那个银行转账的,什么时间,在什么地点的银行转的帐?
如果是现金,这些现金是什么来源?新钱还是旧钱?50面额的多少,100面额的多少?还有那些人知道?
易望的这些问题,不但原告答不上来,他的当事人的前夫也答不上来,回答的几个问题互相之间也是矛盾的。
因此,易望认为二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还是未知数,就算存在这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他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偿还的义务。
易望对这个案子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,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,请人民法院合议是参考。
案子审理后没有及时下判决书,而是拖了很久都没有消息。
为了尽快结案,消除后顾之忧,当事人经常找易望想办法督促法院尽快结案。